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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保障水资源安全;

  (三)保护水生态环境;

  (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

  (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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