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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第二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第二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卫妇社发[200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也是加强社区建设,维护社区稳定、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自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作出“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决策以来,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在全国大中城市相继开展。为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加快发展, 2003年以来,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过以区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以及所在省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国家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逐一现场复核、专家评议和社会公示等程序,2005年8月已命名了第一批46个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目前,第二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已经完成,共有62个候选示范区通过了现场评估、社会公示等一系列评估程序,基本达到了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要求。经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决定,命名北京市朝阳区等62个地区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其中,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等12个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地区同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命名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10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
  希望被命名的地区戒骄戒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切实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卫生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作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突破口,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标准,加强对已命名的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使其持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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