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当成员行发生信用风险时,人民银行可以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对质押品进行处置以清偿小额轧差净额资金。
第十三条 成员行在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过程中所获得的质押额度以债券系统记载的账务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包括质押品管理业务和质押额度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 质押品管理业务指成员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质押品的调增、调减及置换处理。
质押品调增是指成员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将备选质押品向人民银行进行质押,取得质押额度以满足其本身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支付系统中办理小额支付业务的需要。
质押品调减是指成员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将已质押债券进行解押处理并相应减少质押额度。
质押品置换是指成员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将已质押债券进行解押处理,同步对新的备选质押品进行质押处理,并相应调整质押额度。
第十六条 质押额度管理业务是指成员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为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办理质押额度的分配和收回处理。
质押额度分配是指成员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将尚未分配的质押额度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本身或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相应增加各机构的净借记限额。
质押额度收回是指成员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将已分配使用的质押额度进行收回,相应减少各机构的净借记限额。
第十七条 成员行分支机构不直接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其质押额度由其上级成员行分配。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负责确定备选质押品种类、债券质押率、债券质押最低限额、质押品最短待偿期等业务参数并定期公告,其中各类债券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
第十九条 质押业务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条 成员行应认真维护并保障质押业务系统客户端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负责提供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相关的支付系统维护,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相关的债券系统维护,双方应保证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为成员行违规行为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