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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成员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第二十一条,使质押品的质押、解押、置换、质押额度分配和收回处理延误或中断,给有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以及因电力供应障碍、通讯传输障碍等其他不可预见及在合理范围内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造成质押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质押品的质押、解押、置换、质押额度分配和收回处理延误或中断,给有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但相关当事人均有义务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及相关业务制度规定,制定《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操作规则》,向人民银行报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为成员行提供的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为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向人民银行报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2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相关各方的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互利的原则,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甲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乙方为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各成员行。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系统)、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以下简称质押业务系统)、成员行、成员行分支机构、备选质押品、质押额度、债券质押率、债券质押最低限额、质押品最短待偿期均按照《管理办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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