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债券质押率,是指单一债券所获质押额度与该债券价值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其中债券价值暂按发行价计算。
(十)债券质押最低限额,是指单只债券在办理质押业务过程中的最小面额。
(十一)质押品最短待偿期,是指成员行可用于办理质押业务的债券的待偿期的最短期限。
第三条 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质条件确定成员行。成员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其分支机构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须由其法人授权;
(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
(三)最近三年在银行间市场无不良记录;
(四)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成员行为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申请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其他成员行申请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行初审后报总行受理。
第五条 成员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央结算公司开户确认书的复印件;
(三)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成员行为商业银行授权分支机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向人民银行提供法人机构授权书。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成为成员行时不得向人民银行提供虚假情况。
第七条 成员行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应与人民银行签署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第八条 人民银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通过质押业务系统为成员行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
第九条 当成员行未能及时完成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或发生信用风险时,该成员行的质押额度即用于担保人民银行为其在支付系统中所形成的债权。
第十条 当成员行未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解除债券质押状态的,中央结算公司应对超期未解押债券的兑付资金作提存处理,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一条 成员行债券兑付资金被中央结算公司提存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兑付资金解除提存申请,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在满足相关业务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及时将已提存的债券兑付资金汇划给成员行,并向人民银行报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