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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
(银办发[2006]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防范支付风险,规范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明确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人民银行制定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1)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管理办法》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开办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06年2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业务申请材料。
  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06年2月28日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交业务申请材料,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初审通过后于2006年3月15日前报送至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总行负责与符合业务资格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协议》,并将《协议》寄送申请单位。各成员行收到人民银行总行签署的《协议》后方可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
  二、人民银行批准的备选质押品种类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质押率均为90%。已签署《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管理办法》和《协议》要求,选择人民银行批准的备选质押品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人民银行将定期对质押品种类和相应质押率的变动情况予以公告。
  三、尚不具备质押业务资格或未持有备选质押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的规定,通过办理清算账户圈存资金获得净借记限额,办理小额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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