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存款人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开户许可证的补发。
(七)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和银行应严格执行《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审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八)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按照《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集中申报及导出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5]19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据移送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5]261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银行结算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如账户管理系统在正常运行中出现重大故障,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报、导出及移送等工作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影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处理时,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应立即报告总行支付结算司,并随后正式上报有关详细情况。
四、规范对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的处理
(一)银行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留置开户申请书及伪造变造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复印留存其他开户申请资料,并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海地区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对存款人是否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进一步予以核实。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在对开户银行报送的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扣留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开户申请书。
(二)对于通过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立即停止为该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通知存款人立即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三)对于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存款人,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依据《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存款人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政证明文件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工商管理、税务、质(技)监、财政等部门。
对于非法存款人(即存款人不是合法设立的单位)骗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四)对于在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中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开户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开户许可证行为的存款人,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应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