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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备案方式
  银行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当地分支行报备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二)付款依据的审核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办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相关付款依据。银行应对相关付款依据进行审核并留存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收款人为个人且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只需出票时由付款银行审核其付款依据,收款银行无需审核收款依据。
  (三)久悬银行账户
  1.对于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要素缺失的久悬银行账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进行处理。该类账户暂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银行应将账户清单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海地区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存款人地址、电话等其他基本要素缺失的久悬银行账户,应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开户银行将该类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在缺失要素栏目录入“9999”。
  2.存款人有久悬银行账户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
  3.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欠有银行贷款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作为久悬银行账户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四)清理核实工作结束后,银行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未办理清理核实手续的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上海地区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将未清理核实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逐级报送至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再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向社会发出公告。在发出公告两个月后,存款人仍未办理清理核实手续的,在其第一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开户银行应先要求存款人办理清理核实手续,再办理该存款人的支付结算业务。
  (五)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和银行应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具体措施如下:
  1.开户银行应当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双人审查,并签章予以确认。
  2.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应指派专人(不得为临时人员)对开户银行所报送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登记开户申请资料交接单(内容包括存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名称、申请资料种类和名称、时间、审核人、录入员等要素,格式可自行设计),交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员。
  3.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员对收到的开户申请资料及交接单确认无误后,按照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进行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处理,打印开户许可证,交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
  4.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在开户许可证上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之前,应当对存款人书面开户申请资料中的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信息再次进行审核,并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
  (六)开户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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