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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财政、税务、工商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直接办理其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手续。
  9.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开户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专用存款账户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 (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表1)。单位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该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在账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开发之前,属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暂采取在开户许可证上手工注明账户名称的方式发放开户许可证,并在手工注明处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银行应将该类账户的账户清单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海地区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存款人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该账户支取现金。
  3.金融机构就存放同业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4.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众多,且所属机构按《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的,也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企业集团总公司将集团内所属机构名称、拟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清单,以及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交拟开户银行总行。开户银行总行将以上证明文件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集团内所属机构的开户信息和具体要求下发给其营业机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拟开户银行的营业机构开户时,则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公章。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对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开户银行总行应负责对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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