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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下级国库的资金由上级国库集中与银行清算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办理。
  第十四条 国库收到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的纸质缴款书后,与税务机关通过网间互联传来的经校验无误的电子缴款书信息进行手工销号,销号成功的,将电子缴款书信息下载到TBS进行报解、入库处理;销号不成功的,在TIPS手工录入纸质缴款书,复核无误后将缴款书信息下载到TBS进行报解、入库处理。
  第十五条 国库收到税务机关提交的纸质收入退还书和通过网间互联发来的收入退还书电子信息后,根据退库业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将纸质收入退还书与相应的电子信息进行手工销号,销号成功的,将收入退还书电子信息导入TBS进行账务处理和款项划转;销号不成功的,将相应的收入退还书电子信息退回税务机关更改。审核有误的,按有关退库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国库收到税务机关提交的纸质更正通知书和通过网间互联发来的更正通知书电子信息后,根据更正业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将纸质更正通知书与相应的电子信息进行手工销号,销号成功的,将更正通知书电子信息导入TBS进行更正业务处理;销号不成功的,将相应的更正通知书电子信息退回税务机关更改。审核有误的,按有关更正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国库收到税务机关提交的纸质“免、抵”税调库通知书和通过网间互联发来的“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电子信息后,根据相关文件资料和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将纸质“免、抵”税调库通知书与相应的电子信息进行手工销号,销号成功的,将“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电子信息导入TBS进行“免、抵”税调库业务处理;销号不成功的,将相应的“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电子信息退回税务机关更改。审核有误的,按有关“免、抵”税调库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库受理的无电子信息的纸质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免、抵”税调库通知书,应在TIPS手工录入,经复核无误后下载到TBS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国库日终后将TBS中已办理报解、入库的各级预算收入报表等上传TIPS。

第四章 银行的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 银行通过网间互联接收电子缴款书信息的,在收到国库通过网间互联发来的电子缴款书信息的当日,根据与纳税人签订的代理缴税划款协议或纳税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将税款从纳税人账户划转到“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并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一联据以记账,一联交纳税人,同时通过网间互联将成功扣款回执发送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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