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6]2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代理国库业务和国库经收业务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
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及《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TIPS税收缴库业务,是指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之间,通过TIPS对税收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和“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等信息(以下简称税收缴库信息)进行交换和处理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 TIPS通过网间互联实现与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之间的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也可通过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TBS)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与银行之间实现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