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分为牌匾和纸质证书两种。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纸质证书由金融机构保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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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 │ │
│ (公章) │ │ 详细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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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项目名称 │ │ 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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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程 │ 新建 □ │ 营业场所 □ 金 库 □ │
│ 属 性 │ 改建 □ │ 自助银行 □ 自助机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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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报告(简述) │
│ │
│ │
│ │
├────────┬──────────────────────────────┤
│ 上级保卫 │ │
│ 部门意见 │ │
│ │ (公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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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等级│ │ 防护级别 │ │
│ 专家组意见 ├─────┴─────┴────────┴─────────┤
│ │专家签名: │
│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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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 │
│公安机关治安 │ │
│管理部门意见 │ │
│ │ (公章)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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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人: │
│ 公安机关 │ │
│ 审批意见 │ │
│ │ (公章)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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