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上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报送和公告有关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相关信息。为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提供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2005年9月,卫生部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共同下发了《关于统一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软件,上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
按照工作部署和《通知》要求,将于2006年第三季度初开始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公示全国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你厅局抓紧开展有关工作,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2005年12月31日前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按照《通知》要求分别报卫生部医政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并自2006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报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变更情况。
附件: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上报方法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六日
附件:
医疗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上报方法
一、第一次数据报送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报送数据,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系统维护”功能中的“数据导出”功能,将数据导出,形成一个导出文件;
第二步: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系统维护”功能中的“数据备份”功能,将数据备份,形成一个备份文件;
第三步:将上述两步形成的导出文件和备份文件,刻录到光盘上,邮寄到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联系人:于晓刚,联系电话:010-68792196,邮编:1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