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
(交水发[2006]156号)
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并从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两年来,各港口经营人和管理人投入了大量资金,配备港口保安设施、培训人员等,使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大提高。为保证我国履约工作能够按照公约要求顺利开展下去,维护港口设施安全,保障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经研究,决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中增加港口设施保安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按本通知规定,对进出对外开放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和出入境旅客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外贸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人民币,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人民币,空箱(含商品箱)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