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火源管理,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特别是重要景区、景点、景物、地段和部门的用火管理,组织开展全面的防火大检查,排查火灾隐患,特别是加强对野外火源的管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在防火管制期,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一切野外用火。二是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遇有火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对虚报瞒报森林火灾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专门防火巡逻队,切实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加强对重点防火区域的巡护和防火物资的管理,确保扑火机具、车辆装备完好,后勤保障有力,随时做好打硬仗的准备;对有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和人员,要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四是要严格管理风景名胜区内举办的文化娱乐、庆典、展销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严格控制鸣放鞭炮、吸烟等使用明火行为;未经批准或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的不得举办。五是要管住重点人员,对风景名胜区内自控能力较差的特殊群体和人员,要落实专人监护。六是加大火灾案件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火灾案件,对发生火灾案件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防范体系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消防专业队伍建设, 及时监测与改良装备,强化专业知识培训与实战训练,提高战斗力,切实做到规范管理。要建立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结合风景名胜区防火工作的实际,制定并逐步完善风景名胜区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要加强与当地消防、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扑火救援联动机制,切实提高风景名胜区火灾应急反应能力和防火工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在火灾高发期,针对重点区域开展遥感监测,建立健全火灾预警预报机制,加强火情监测,提高防范能力。

  五、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护林防火投入机制,将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风景名胜区年度财政预算,建立防火专项资金。要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积极实施。要结合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综合指挥调度、防火预警监测、扑救指挥、交通通讯、信息管理等系统,特别要加强林火监控设施建设,在重点防火区域设立视频预警监控系统,逐步实现风景名胜区灾害预防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同时,各地要结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生态保护、植物景观等专项规划,在重点地段规划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和林火阻隔带,构建林火阻隔体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