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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计算工资总额所规定的人员范围。原《暂行规定》包括在册与非在册两类人员的工资。鉴于这一人员划分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用工制度,因此,这次改为“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根据目前的用工制度,全部职工应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

  (三)关于工资总额的定义。原《暂行规定》没有加以明确,这次明确规定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进一步规定了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这样就更加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概念。

  (四)关于会计、统计上的工资总额。原《暂行规定》四条规定一律按应付数统计,考虑到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不同的目的和需要,这次取消了这一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统计上包括银行现金统计中的工资统计(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按实发数,会计上则按应发数。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在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中仍应统计在应发月工资总额中。

  (五)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原《暂行规定》五条列了二十六项,这种方法没有概括归类,不能体现工资总额组成各个部分的内在联系。为此,这次《规定》四条把全部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

  (六)关于计时工资。原《暂行规定》仅为“对已做工作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

  这次根据当前情况,将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以及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包括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包括在内。

  (七)关于计件工资。原《暂行规定》只笼统地规定为“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这次则根据目前的情况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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