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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修订一九五五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次修订工作是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由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面组织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力量共同进行的。修订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1-1987.2):主要是搜集国内外工资总额组成方面的有关文件,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就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的若干原则进行研究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根据讨论的意见起草了《规定》(修订初稿)及修订说明,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第二阶段(1987.3-1987.10):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并在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同志参加的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会议上进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定稿。

  二、修订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工资总额范围的问题

  在修订过程中对此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多数部门和地区同意送审稿中提出的工资总额的范围,认为既符合目前计划、统计以及工资基金管理的现状,也照顾了历史资料以及国际间的对比。第二种意见认为工资总额应仅限于按劳分配部分,对于“非按劳分配”的部分(如病、事假工资和由于物价上涨支付的津贴等)可另行处理,这样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灵活性。第三种意见认为目前的工资总额不能全面反映职工收入水平,建议把工资总额的范围加以扩大,改为职工收入,把职工在单位取得和一切货币收入都包括在内。我们认为,将工资额的范围扩大为职工收入(即取消工资总额的概念),虽有利于从宏观上对消费基金的控制,反映职工的收入状况,但在目前国家对工资基金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情况下,如将工资总额的范围扩大为职工收入将不利于国家对职工工资实行计划管理,同时职工收入的界限也很难划清。同样,如果把“非按劳分配”的部分从工资总额的范围中剔除,也不利于国家对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因此,我们认为采用第一种范围比较合适。至于职工收入指标,拟另行研究统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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