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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9号--关于公布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第49号)


关于公布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

  针对近期出现的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严重偏高的问题,为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进口铜精矿(HS编码为2603000010和2603000090)中砷(As)不得大于0.50%(含量,下同),铅(Pb)不得大于6.0%,氟(F)不得大于0.10%,镉(Cd)不得大于0.05%,汞(Hg)不得大于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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