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在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批准前停止所有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6〕12号)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书”的报告》(西核质发〔2005〕98 号)收悉。按有关规定,我局委托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作为你单位换证审查的主审单位。
你公司制造的新疆塔里木油田克拉2 作业区中央处理厂6 号脱水脱烃装置(低温分离器)在使用过程中曾于2005年6月3日发生了安全事故。根据《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
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保证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所需的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适用的试验条件和管理水平并有类似活动的经验和良好的质量史”的规定,主审单位对你公司制造设备的质量史作为本次换证审查的重点,我局也对该事件非常重视。为此,于2006 年3 月15 日-17 日我局组织主审单位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将现场审查技术报告印发你单位(见附件),并提出如下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根据有关核安全法规规定,你公司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1)15号)有效期截止到2006年3月18日,在重新取得资格许可证之前,所有核承压设备现场制造活动一律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