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0日)修订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
(第26号)
现公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 家 旅 游 局 局 长 邵琪伟
公 安 部 部 长 周永康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陈云林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六日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
旅行社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第三条 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第四条 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第五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 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 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