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快对非车险保险条款,尤其是涉及大型商业保险项目较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建安工险及其责任保险的创新改造工作,更好地适应中国市场的实际风险情况。
二、不断提高非车险业务管控水平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对专业承保人才的培养,加强和完善风险评估制度、核保授权制度、内部核保责任制度以及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等工作。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行业间沟通协调,建立保险行业承保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数据统计和分析,逐步完善行业经营数据。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再保险公司的交流沟通,加强承保技术的引进和交流。在引进时应加强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要根据中国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和创新。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非车险承保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交流非车险业务的经营经验,研究《纯风险损失率表》的推进等非车险管理工作。
三、加强非车险业务的监督力度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情况的管理,同时严格规范退保程序、应收保费以及手续费支付的管理。未经投保人明确授权或退保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以退费形式支付中介机构或投保人手续费,或套取经营费用;不得以冲销应收保费的形式支付中介机构或投保人手续费;手续费必须据实列支。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对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将非车险业务的行业沟通、交流、协调落到实处。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保险投标行为,严格遵守《
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对招标方明确提出显失公平,或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条款,应提请同级行业协会加强与招标方的沟通,争取良好的招标环境。
(四)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加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执行情况以及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