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17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经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现就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科学严谨的非车险保险条款和费率体系
(一)建立《纯风险损失率表》制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的力量,积极组织财产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经营数据,逐步建立非车险《纯风险损失率表》。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试点、后完善”的原则,先对重点行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建安工险及其责任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建立《纯风险损失率表》,并逐步向一般行业和其他险种推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非车险经营数据统计分析制度,不定期对《纯风险损失率表》进行修正和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将《纯风险损失率表》的颁布或修订计划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重新申报产品。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后1个月内,及时修改或重新制定出本公司试点项目的保险费率及其对应的保险条款,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1个月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试点项目中,不得再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送试点项目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严格遵守《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05年第4号令)和《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的有关规定,并对报送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提供精算说明。精算说明应包括:《纯风险损失率表》的使用情况、《纯风险损失率表》外风险的损失率测算情况、附加费用率假设、公司经营过去三年的实际费用率构成及水平(公司经营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以开业时间为准)、测算公式和过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