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对外发布应当包括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主席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文告上全文刊登。
在中国保监会文告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三条 规章的外文译本由中国保监会发布。
第六章 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定期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
(二)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取代的;
(三)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已不存在、已执行完毕或者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四)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现行规章的废止,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批准,以保监会令形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规章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规章的解释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签发: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依前款作出的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起草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参照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