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较长效力期限,短期内不会频繁修改的;
(四)效力等级要求较高,用一般规范性文件无法有效规范的。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各部门应当于每年度末按照法制部门的要求提出本部门规章立项建议,并报送法制部门汇总。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制定目的及必要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计划完成时间。
第九条 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对各部门规章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法制部门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商,并说明不将其纳入立法计划的理由。
第十条 法制部门在对各部门的规章立项建议审核后汇总形成下年度中国保监会规章立法计划,提交主席办公会审议。
规章立法计划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目的、主办部门以及计划完成时间。
第十一条 对于未纳入当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但有迫切立法需要的立法事项,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向法制部门书面补报规章立项建议。
法制部门应当对起草部门补报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法制部门应当将该立项建议报主席、分管副主席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度末法制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一同报主席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负责起草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规章。
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席或者分管副主席指定起草部门或者由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负责对规章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十五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形式,条文较多的可以区分章节。
第十六条 规章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