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第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制定工作,促进保险行政立法的程序化和科学化,提高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中国保监会为行使国务院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以保监会令形式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一般称为“规定”、“办法”。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称为“规定”。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规章的内容相抵触。
第四条 规章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发布、备案、解释以及废止。
中国保监会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规章制定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制定年度规章立法计划。
第七条 纳入规章立法计划的立法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立法条件成熟或者具有迫切立法需要的;
(二)公开发布,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