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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据统计,1996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45亿元。同期,全国保险业的火灾赔款与给付逐年增加。为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1995年以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提出了要求。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强制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介入消防工作,利用市场经济机制调节火灾风险”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要求, 以及落实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建议,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决定,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突出。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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