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在农业系统启用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农政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部有关司局及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根据《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农业系统启用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在200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换证期间,新版、旧版证件同时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样式
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证夹式,封皮为咖啡色牛皮制成,印有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的字样并用烫银压膜。证件内芯第一页为淡粉色印有“农业行政执法证”防伪符号的铜板纸制成,并套印红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执法证件专用章”;证件内容载明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执法区域、执法种类、证号、发证日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并在持证人员的照片上加盖发证机关的钢印。证件内芯第二页为证件验审记录,由淡粉色印有“农业行政执法证”防伪符号的铜板纸制成,载明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年审情况。
二、换发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人员范围及条件
按照《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
八条规定,换发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二)必须是在岗专职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四)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