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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
 (1988年10月18日)


中国银行:
  你行(88)中信字第77号函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凡我院《公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前,即1988年6月20日以前,国家机关担任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旦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不仅仅根据该意见而确认保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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