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的答复
(1988年10月18日)
中国银行:
你行(88)中信字第77号函悉。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时效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凡我院《公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前,即1988年6月20日以前,国家机关担任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旦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不仅仅根据该意见而确认保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