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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颁发《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2月5日 (89)财会字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颁发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并报我部备案。
  在执行本规定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部。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统一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使各地财政机关制订收费标准和对违反者进行处理有所依据,根据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应当按照业务项目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质量要求,地区条件,工作环境,花费的工时和费用多少,以及对派遣人员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不同需要,在主管的财政机关制订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同委托人具体商定,连同收费方法一并列入约定书。
  第三条 收费的业务项目,可以按下述种类区分:(一)检查验证年度会计报表;(二)检查验证中期会计报表;(三)检验资本;(四)解散和破产清算;(五)鉴定经济案件证据和单项查帐;(六)税务咨询和代理纳税申报;(七)经济管理和财务会计咨询;(八)会计顾问;(九)经济管理人员培训;(十)其他单项业务。前述第(一)-(五)项属于查帐收费,第(六)-(十)项属于咨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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