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职资格的评审
1.凡现在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人员,均可参加律师专业职务的评审。对1981年以来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现仍在律师工作岗位,经过考核评审,符合或基本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均应视为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律师职务。
2.申请律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律师专业职务申报表》,提交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的材料;律师事务所应按任职条件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效果,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推荐意见;由主管部门考察后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的依据。
各级律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各单位报送的《律师专业职务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评审。
四、已到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专业职务问题
在首次评、聘律师职务时,已到离、退休年龄的,经考核评审,凡符合律师任职条件的,可先确定相应的专业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五、对不具备相应学历人员的评审、聘任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六、外语问题
担任中、高级律师职务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外语水平。但鉴于目前律师队伍的实际状况,对于基层和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的律师工作人员,只要其他条件完全符合,对其外语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加强律师人员管理工作,建立业务考核档案
各单位在完成聘任或任命工作后,对受聘或任命的律师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及其工作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情况应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或能否继续聘任或任命的依据。
八、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专业职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强领导,在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努力把律师专业职务评审、聘任或任命工作搞好。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