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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岗位职责: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 四级律师
  任职条件:
  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助理工作2年以上,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岗位职责:
  1.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
  2.担任一般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简单的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3.办理一般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4.在三级以上律师的指导下,担任一般机关、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 三级律师
  任职条件: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律师2年以上;担任四级律师4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律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3.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4.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
  岗位职责:
  1.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
  3.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指导四级律师、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二级律师
  任职条件: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2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5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2.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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