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
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
在2200毫升以上的 8%
(排气量,下同)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 5%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