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
             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
   在2200毫升以上的                    8%
   (排气量,下同)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               5%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