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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办理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业务的暂行规定

  五、总行授权分行对外付款的,分行在每次支款后,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帐务处理手续划报单并附支款通知书副本送总行转帐。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须在银行开立还款保证金帐户,在本息到期日前限定时间内,存足不少于当期还本付息、付费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须在国外贷款协议规定还款日之前两个工作日将资金调至总行,以备总行及时对外还本付息付费。
  第三十条 总行按照对外贷款协议规定按时还本付息付费。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无力偿付到期本息时,转贷行将追索担保人责任。凡出具信用担保的,则无条件履行担保书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凡办理实物抵押的,则妥善处置抵押物,以偿还到期的本金、利息、费用。

第八章 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要认真做好贷款审查期、执行期、还款期和总结期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发挥信贷的促进、调节和监督作用,协助借款人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三条 银行在贷款审查期应做好项目的调查与评估工作,研究项目的可行性,落实贷款条件,形成审查报告,为贷款的批准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银行在贷款执行期内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一、借款人必须按照银行批准的贷款用途购买有关贷款国家的资本商品、技术及有关劳务,或支付批准的其它费用,并按商务合同和国外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支用贷款;
  二、银行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主要是检查项目的工程、资金的使用是否按原计划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三、借款人须按照银行的要求,将购置的设备向所在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安装工程险、财产险以及其它必要的险别,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
  四、在国内转贷协议执行期间,若因与转贷有关而致使银行支付税金和费用,则借款人须按要求如数补偿;
  五、贷款项目因故需增加或减少用款额度,借款人可向银行申请追加或注销部分贷款,经银行审查同意,可就已修订的商务合同对外申请修订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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