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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办理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业务的暂行规定

  转贷协议签订后,借贷双方和担保人均须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三贷”的国内转贷一般采用“挂钩”方式,在国内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税钩”方式。“挂钩”系完全按照国外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对内转代;“脱钩”系按照不同于国外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对内转贷。
  第二十一条 在“挂钩”转贷的情况下,国内转贷协议的主要条款应严格按照国外贷款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办理,以保证内外协议条款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期限较长,甚至超过引进设备折旧年限的项目,经商借款人同意,可按下述两种方式之一办理:
  一、在“挂钩”转贷的条件下,企业提前还款;或
  二、直接采取“脱钩”转贷方式,重新确定转贷条件。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均应顾及借款人的经济利益,以鼓励其“提前还款”的积极性(具体规定另行下达)。
  第二十三条 国外贷款协议中规定的全部利息和费用,转贷行应如数向借款人收取。
  第二十四条 根据总行统一规定,转贷行须向借款人收取转贷手续费。转贷手续费按项目的贷款余额,以银行规定的费率,于国外贷款协议规定的付息日,1年计息天数以360天为基础,向借款人收取。该项费用总行和分行按50%分成。

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转贷协议签订后,借款人须在总行或分行开立借款帐户。
  第二十六条 如贷款项目由口岸行的外贸(工贸)公司或北京总公司代为订货,分行接到对外贷款协议生效通知后,应以调拨单将外汇额度调往有关口岸行或总行,入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帐,以备对外付汇之用。
  第二十七条 总行或分行根据有关商务合同和贷款分协议或专项协议的规定按下述程序支用贷款:
  一、对外支付定金;
  二、开出信用证或保函(如合同规定其它支付方式,则按规定办理);
  三、支贷款付货款。国外发货后来单索汇,银行将有关单据转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公司审核无误并确认承付后,银行即对外发出支款指示,一面支取贷款,一面支付货款;
  四、凡由地方外贸(工贸)公司订货,由分行支贷款付货款的项目,分行对外支贷款前应事先取得总行对其借记总行国外帐户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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