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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办理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业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贷款一俟批准,总、分行即可对“订货卡片”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注明使用“三贷”的国别及贷款类别并加盖公章,由借款人送外贸(工贸)公司据以对外订货。

第四章 国外贷款协议的签订

  第十二条 国外贷款总协议或原则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由总行统一对外签订。其中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总协议,需事先报请国务院批准,并由经贸部将银行负责对外借款、对内转贷等责任列入与贷款国签订的“财政合作议定书”内,总行据以与贷款国政府授权的银行或信贷机构签订总协议。
  第十三条 总协议生效后,总行即正式下文通知分行关于总协议的主要内容、办事细则、注意事项及总协议项下分协议的申请手续等,并附送总协议复印本,分行即可据以受理贷款申请。总协议如有修订,总行将及时通知分行。
  第十四条 总协议项下地方贷款项目的分协议(以下简称“分协议”),或国外结合具体项目提供专项资金的专项协议(以下简称“专项协议”),一般均由分行“委托”总行对签约,特殊情况下,总行也可授权分行代表总行对外签约。
  第十五条 凡需对外签署分协议或专项协议的项目,分行均应事先将商务合同和有关内容报告总行,以便总行根据有关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商务合同与国外贷款协议条款的衔接工作。
  第十六条 凡由总行授权分行代表总行对外签约的分协议或专项协议,其正式签字文本应先报总行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凡分行“委托”总行对外签约者,有关分行应以正式“筹资委托函”(格式见附件二)上报总行,无条件“委托”总行对外签订分协议或专项协议。有关分行也应事先向借款人洽妥,使该委托函同时构成借款人无条件接受总行与国外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条件及以转贷条件的保证。
  第十八条 在有关分协议或专项协议生效后,总行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分行和外贸(工贸)公司。分行据此与借款人正式签署转贷协议,外贸(工贸)公司据此通知商务合同生效。

第五章 国内转贷协议的签订

  第十九条 在分协议或专项协议正式生效后,总行或分行据此与借款人正式签订国内“转贷协议”(参考格式见附件三),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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