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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办理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业务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项目,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应按照中央或地方所属关系分别向国家计委、经贸部和总行,或地方计委、经贸厅(委)和分行提出贷款初步申请;
  二、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总行或分行初审同意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由经贸部代表中国政府对外提出,并与外国政府主管部门签订“财政合作议定书”;
  三、项目经外国政府评估确定并通知中国政府后,经贸部和总行发文通知借款人和有关分行;
  四、借款人书面向总行或分行提出正式申请。
  第七条 凡申请使用“三贷”的借款人,需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由总行或分行进行贷款审查:
  一、贷款申请书。如系外商投资企业,需附该企业董事会关于申请贷款的决议以及企业合同、章程和验资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以及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如系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已纳入中央或地方基本建设规模并列入年度计划的文件;
  三、用于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配套外汇、人民币资金承诺函;
  四、落实还汇来源的证明文件(产品出口工贸协议书或以留成外汇额度还汇的证明等);
  五、外汇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留成外汇或以现汇还贷的证明;
  六、经银行认可的单位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格式见附件一)。如系抵押贷款,则为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抵押文件;
  七、银行认为必要时须提供的其它文件,如财税部门出具的“税前还贷”、有关部门出具的“先还贷,后分成”的证明等。
  第八条 总行或分行在收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有关文件、材料后,即应对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完成贷款审查工作。
  第九条 “三贷”的审批授权,比照总行对现汇贷款项目的授权档次办理。地方项目由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经济特区分行审查并按照各自的批准权限审批,不再层层下放。权限以内者,分行审批后,需向总行报备;权限以上者,分行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总行审批。
  第十条 分行批准贷款的文件应及时上报总行。其中对使用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的项目,总行或分行批准贷款的文件均需抄送经贸部(贷款局)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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