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办理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业务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日发布)
为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外国政府、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的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以下简称“三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原则,并结合“三贷”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由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承办的“三贷”系外国政府提供或资助的出口信贷,只能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资本货物、技术及有关劳务。
第二条 “三贷”的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或被授权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 “三贷”可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它项目。
凡符合银行对外签订的买方信贷协议条件者,可申请使用买方信贷;
凡纳入政府间“财政合作议定书”,并符合银行对外签订的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协议条件者,可申请使用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 “三贷”是外汇贷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用此项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列入计划。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我国利用外资计划和相应的年度固定资产计划。为“三贷”配套的外汇、人民币贷款需列入年度信贷计划;
二、资金投向正确。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工艺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三、配套条件齐备。与进口设备相匹配的国内各项配套条件,主要是资金、设备、厂房、水、电、汽、燃料等需逐项落实齐备;
四、项目效益明显。借款人所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产品能直接出口创汇或可“以产顶进”,减少外汇支出;或者有显著社会效益,能改善公共设施,加强基础建设,有利于国计民生;
五、还款确有保证。借款人必须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能力或有可靠的还汇来源和安排;
六、担保可靠落实。有担保资格、能力的经济法人、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出具了经银行审定认可的担保书。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买方信贷项目的贷款申请可按银行一般现汇贷款申请程序办理,即借款人按照项目的中央或地方所属关系,分别向中国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有关分行(以下简称“分行”)提出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