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对外劳务承包企业贷款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10日发布)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积累外汇资金,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银行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本着积极、安全、有利、服务的原则,为对外劳务承包企业所需资金提供贷款,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以现汇支付工程款的带动设备出口的承包工程、劳务输出项目。
第三条 经有权机关批准可对外开展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其他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凡符合本规定所列贷款条件的,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
第四条 中国银行办理贷款,必须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条 中国银行对企业办理下列贷款:
一、项目贷款。以项目本身的直接用途为目的而发放的贷款。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其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所需购置的施工机具、材料设备、劳务和安装等费用。
二、短期周转金贷款。用于企业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中所需的周转资金。
三、保函抵押金贷款。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预付金、维修和透支等保函的担保抵押金。
四、人民币贷款。主要用于与中国银行对外劳务承包外汇贷款项目有关的带动国内设备、材料出口的人民币资金需要。
第六条 贷款货币分为外币和本币两类。外币是美元、英镑、日元、港币、联邦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本币是人民币。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具备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在中国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三、项目要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国家创汇,并可促进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