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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失效]

  (六)将贷款的实贷权下放到二级分行,增强城市人民银行调控资金的能力。
  五、坚持实行计划与资金分开管理的原则
  实行“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后,由于各项存款和银行信贷资金,大部分划归专业银行,专业银行已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应具有自行筹集信贷资金的能力。人民银行核定各专业银行的年度信贷计划,只是给专业银行组织运用信贷资金,确定一个“笼子”和目标。专业银行实现贷款规模所需的资金,主要面向资金市场,通过吸收存款、发放金融债券、同业拆借等形式筹措。人民银行不再包资金供应。
  六、调整建设银行缴存存款的比例
  从1987年1月开始,建设银行缴存存款的比例由30%调为10%,其他专业银行和上海、深圳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改进贷款利率的管理办法
  1987年,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利率,一是实行分档次管理,二是实行期限差别利率和行业差别利率,三是严格罚息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八、改进联行清算办法
  进一步改革全国联行清算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成立一个独立于各专业银行的全国清算中心。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个过渡时间。从1987年起,跨系统的汇划款项不再代签报单,改为转汇的办法,先相互清算资金,后发出报单(具体办法另定)。
  九、开放和发展短期资金拆借市场
  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不包资金供应,专业银行发生临时资金周转不灵,通过开展同业短期资金拆借,是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互调剂资金余缺的重要渠道。在人民银行的领导、组织和管理下,各地可以开办同业拆借市场,凡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均可参加。拆出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人民银行之间,不搞同业拆借。在办好同城拆借市场的同时,逐步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跨市、跨省、跨系统的多层次拆借市场。
  十、搞好预测和监测
  科学的预测和监测,是实现金融宏观控制的有力工具,对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的管理,要由过去“一次计划管全年”,忙于分配指标,调整指标,转向经常地进行预测和监测。各级银行在编制、检查好年度信贷计划的基础上,要着重搞好季度、月度预测。不仅要预测信贷规模的增减变化,还要了解和预测与此相关的生产、市场和国民收入分配的动向,对宏观经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仅要对信贷投向的变动趋势作出分析,还要对信贷资金来源的可能性作出判断。要逐步建立一套反映货币供应是否适量、反映贷款期限构成、考核信贷资金占用水平的信贷资金使用效果的监测指标体系,把宏观控制目标分解为可以具体计量和考核的指标,按季监测,按年向上级行报告。
  十一、推动专业银行完善和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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