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
(银发〔1992〕112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了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和国际金融交往的需要,决定统一银行记帐方法,即各家银行统一采用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具体实施步骤为:人民银行系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资金收付记帐法,采用借贷记帐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采用借贷记帐法。
各级人民银行要将改革记帐方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业务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会计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帐务结转工作,保证会计帐务不错不乱。各级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有关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此项任务。
现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
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
附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一览表(略)
附式:(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
借贷记帐法是以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的平衡原理为依据,以“借”、“贷”为记帐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帐规则,用以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帐方法。这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记帐方法。“八五”期间,银行系统内将统一使用借贷记帐法。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范围
人民银行系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改用借贷记帐法,范围包括:各级行会计部门、营业部门、国家金库、内部各职能部门(发行、金银、行政经费等)、各企事业单位、各代理行处(指未设人民银行机构,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行处),以及归口人民银行领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会计帐务。
二、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