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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帐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
 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帐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
 (银传〔199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财政厅(局)、生产办、计委、经委,各专业银行总行:
  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92)财工字第95号文《关于对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已下发,现就有关挂帐停息的处理方法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92)财工字95号文组建的清查领导机构,都应有当地同级人民银行和有关专业银行参加。企业开户银行要自始至终认真参与企业产成品库存清查的全过程,并切实负起责任。
  二、产成品各项损失的审定。在清查过程中,对产成品库存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和产成品成本高于售价等损失,银行要会同企业及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参加技术鉴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认定后在证明文件上分别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区分产成品资金损失的时间界限和资金损失的处理方式。对清出的盘亏、报废、毁损和产成品成本高于售价等损失,属于一九九二年新发生的,经核实批准后列入企业当年财务决算;属于一九九一年末之前发生的,分别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帐户。各项损失与盘盈相抵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银行对这部分资金损失的贷款,实行“先收息后退息”的处理办法。
  企业清查的盘亏、报废、毁损等产成品,必须在企业一九九一年末成品资金总帐之内,并记载于同期产品库存明细帐上,以原始产品入库单为证明。任何企业都不得将一九九一年末产成品库存总帐之外的发出商品、应收货款、储备资金及生产资金等其它科目的资金转入成品资金以内,发现人为调整科目,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银行不得退息。
  四、一九九一年末之后企业产成品成本高于售价,应在销售以后将损失列入当年财务决算按损益处理,不得将预计发生的损失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经列入的必须立即剔除。
  五、企业清查工作结束后,其上级的清查结果须先经开户银行审查,并签署处理意见,加盖银行公章后报上级清查办审核汇总。凡清查结果未经开户银行审查认定而上报的,要立即补做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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