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在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本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第七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
(一)对预算经费的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经费、其它经费及外汇的收、交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装备的购置和重要物资、营产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基本建设的计划、拨款、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企业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有效,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损失浪费及其它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七)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制订审计规章制度,参与研究重要的财经法规,完成单位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宜。
(八)组织审计人员的专业训练,开展学术研究,沟通审计信息,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算、帐簿、凭证、报表、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凡经审计机关确定为事先审计和报审的项目,其年度决算须经审计机关审计签章后方能核销。财务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与审计机关协商办理。
(二)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录像,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四)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财务收支,制止损失浪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五)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有权依照国家法律和全军有关规定,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冻结资财、扣抵或停止拨款、罚款等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六)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七)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制订审计工作计划。解放军审计局根据全军中心任务和军委首长意图,制订全军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军区以下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年度计划和单位首长的指示,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单位首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