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1995年4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条例(试行)
 (经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批准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日颁发全军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务院关于军队建立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军队审计机关是代表军队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
  第三条 军队审计通过对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设备装备、物资营产管理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提高经费、物资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任务完成,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第四条 军队审计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财政经济法规,依据全军统一的财经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军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审计机关

  第五条 军队各级审计机关的设置,按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设审计机关和人员的单位,审计工作由后勤财务部门负责。
  大中型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设相应的审计机构。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工作归单位首长领导,建制归后勤部。按后勤供应体制组织、开展工作。
  解放军审计局在军委首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军审计工作,业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指导,对军委首长和国家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
  军区审计局在军区首长领导下,负责本级和所供单位的审计工作,业务受解放军审计局领导,对军区首长和解放军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处在单位首长领导下,负责本级和所供单位的审计工作,业务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对单位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