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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
 (1989年12月20日 通告字第8号)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住宅,推进住宅商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设银行办理住宅储蓄的城镇居民,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借款条件,均可申请住宅借款。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办理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贷款的建设银行经办行,应积极为储户提供房源信息;有条件的行,可以为储户提供房源。
  第四条 住宅储蓄与住宅借款,是为城镇居民购买、建造住宅而开办的专项存款和专项借款。
  住宅储蓄存款和借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先存后借、存借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住宅借款。
  1.具有当地城镇正式户口;
  2.具有购买、建造住宅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3.在借款银行有到期住宅储蓄存款;
  4.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5.用本人房产、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经有权部门鉴定的价值)作抵押和由本人工作单位、企业法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储户支用住宅借款,原则上采取转帐办法,不支付现金,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支取现金时,需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
  第七条 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种类。
  以下两种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方法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任选其一,作为本地区的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方法。
  一、零存整取和整存整取
  1.零存整取,整借零还。
  储蓄期限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按月均存,数额不限,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储蓄到期后,可以申请借款期限比储蓄期限长一倍,最高借款额不超过储蓄额的住宅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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