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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三十一条 对经营管理不善或有破产危险的借款企业,经过协商和督促,状况仍无好转的,经办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第七章 贷款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定岗,分工到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三条 信贷员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提出贷款指标分配意见;
  2.进行贷前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3.办理贷款日常管理事项;
  4.检查、掌握贷款使用情况;
  5.督促回收贷款;
  6.编制和保管贷款的基础资料;
  7.编报规定的统计报表;
  8.研究提出改进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9.领导交办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经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本部门贷款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2.审核全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和贷款指标分配意见;
  3.组织指导贷前调查,审核调查报告;
  4.组织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进行贷款检查工作;
  6.研究下级行、信贷员的请示报告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或答复;
  7.组织草拟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和重要文件;
  8.组织完成上级行和领导交办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主管行长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领导全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工作;
  2.根据授权审批全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度计划,确定贷款指标的分配;
  3.按照审批权限,审批企业年度贷款计划指标;
  4.核签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和重要文件;
  5.协调行内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6.经常掌握分析贷款情况,组织研究贷款中的经验、问题,根据政策要求及时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从事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有关人员因故长期外出或因工作调动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建经部门必须建立贷款业务档案,积累资料。业务档案一般包括;贷款信息资料;贷款计划和指标的核定、分配和执行等资料;贷款调查报告,贷款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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