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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经办行应当掌握企业支用和归还贷款的规律,在保证贷款余额不超过上级行核定和年度贷款指标的前提下,可以在企业之间对贷款指标进行适当的调度,提高贷款资金的利用效率。

第五章 贷后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各级行要对贷款进行监督检查。经办行除结合报表分析,经常掌握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外,每年原则上要对贷款企业进行二次以上的定期或不定期信贷纪律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级行。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1.有无挪用贷款进行本企业的基本建设或购置固定资产;
  2.有无挪用贷款向外单位投资或进行补偿贸易;
  3.有无向外单位转借贷款;
  4.有无挪用贷款为建设单位垫付基本建设投资;
  5.有无挪用贷款支付各种社会集资或用于其他应由专项资金支付的开支;
  6.企业流动资金运用是否合理,材料储备是否正常,建设单位有无拖欠工程款,银行贷款能否按期收回。
  第二十六条 经办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部分或全部收回贷款;
  2.加计罚息;
  对于企业使用贷款和管理流动资金的经验,经办行应当协助总结推广,并报告上级行。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七条 贷款要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贷款到期,要督促借款企业按期清偿贷款本息。
  建筑企业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合同,由建筑企业继续使用贷款。其他贷款必须按期归还。
  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可以根据贷款的不同情况,在贷款到期前10天或1个月,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借款企业,做好按期归还贷款的准备,必要时,经办行可以同时通知借款的保证人。
  第二十九条 贷款到期经经办行催收,借款企业仍不归还时,经主管行长批准,经办行可从借款企业的存款户中扣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借款企业如因暂时困难,需要延期归还贷款时,应向经办行提出延期还款的计划,经经办行审查核实,按照计划归还贷款,并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第三十条 借款企业无力或拒不归还贷款时,在协商督促无效情况下,经办行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企业作为借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归还贷款,必要时,应要求保证人代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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