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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对企业用于临时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要重点调查下列内容:
  1.贷款用途是否正当;
  2.贷款额度是否适当;
  3.还款有无可靠保证。
  第十七条 贷前调查后,要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做到:情况真实,内容完备,并有调查人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报告由调查人签字后,连同企业贷款申请书或年度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等诊次送有关负责人和有权批准人审批。
  需要报请上级行审批的贷款,报出行必须明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第四章 贷款审批

  第十九条 批准行或批准人应当根据企业贷款申请书或年度流动资金贷款计划,贷前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企业的合理需要,结合银行的资金承受能力,核定企业申请的贷款或年度流动资金贷款计划。
  第二十条 贷款批准权限,按总行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执行。贷款办法没有具体规定的,中央级、省级企业年度贷款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地市级及地市级以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贷款申请经批准后,应即按照规定签订借款合同,订明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必须订明下列保证条款:
  借款企业必须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为贷款的保证。借款企业无力归还贷款时,建设银行有权处理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必要时,贷款应由法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贷款的财力和财产。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企业可以根据用款计划和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资金转入存款户。经办行应当进行审查,做到用途正当,数额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 贷款转入存款户后,企业用款时,按一般存款支付,贷款人员一般不进行审查。个别情况不明的用款,付款人员可与贷款人员联系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分次转入存款户的贷款,应由贷款企业编制用款计划,送经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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