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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失效]

附式二:       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


             一九  年 第 号
       :
  根据你单位向我行提出
项目基本建设贷款申请,经评估基本符合贷款条件。我行意向性承诺
项目基建贷款最高额度        万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一九  年  月  日
注:本意向书6份:
  主送借款单位1份;抄送国家计委、有关部门、省级分行、经办行各1份;总行留存
  1份。

附式三: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借款合同
  建设项目
  借款单位
  主管部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方
立合同单位:
      贷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借款方为基本建设向贷款方申请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预计分年用款为: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实际分年用款以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为准。
  第二条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分年分次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第三条 贷款利息:按年息  %计算,按季计收并计算复利。借款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分次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作逾期处理,加收利息3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利率变动,本合同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商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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