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发行库对保管的发行基金实行严格的管理。发行基金调拨手续的印证采用预留印鉴的办法。
发行基金调拨行取送发行基金,必须携带根据调拨命令填制的发行基金调拨凭证、发行基金调拨专用介绍信、本人工作证件,方能办理。办理出库时,由调出库填制发行基金运送凭单。
发行库凡发生出入库业务,必须在当日营业终了结库,保证帐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发行库实行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制度。
对办理库务业务(包括临时从事出入库业务)的人员,经发行库行审查,发给出入库标志、证件(临时人员使用后收回),以严格管理。
第三十条 发行库建立检查制度。有查库资格的仅限于上级行查库介绍信注明人员和发行库行有关人员。
上级行和发行库行定期、不定期对辖内发行库和本行库进行检查。发行库行年终则必须由库主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被查库管库人员必须按要求出示帐簿、提供情况、共同清点实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
上级行查库,必须开具查库介绍信。
第三十一条 非管库、库务、查库人员因特殊需要入库,必须由该人员所在单位向发行库行提出申请和提供申请人员政审证明,并由发行库行报上级行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进入库房的任何非管库人员都必须遵守库房管理有关规定,佩戴出入库标志,并须办理登记手续,以备查考。
第三十二条 发行库保管的金银、有价证券的有关手续制度,比照发行基金办理。
第六章 帐务处理原则
第三十三条 发行业务会计核算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货币发行、回笼和发行基金的印制、销毁、库存以及流通中货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发行业务的会计帐务自成系统、专列科目、独立核算、分级管理。全国的货币发行、回笼数均在总行帐面上集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发行业务核算必须贯彻帐、实分管的原则。坚持序时记帐和先入库后记帐、先记帐后出库,不得并笔记帐和轧差记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发行库及发行基金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