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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失效]

  (九)办理专业银行存取现金业务;
  (十)监督、检查、协调专业银行的现金出纳业务。
  第六条 为纪念国内外重大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或根据特殊需要,有选择、有控制地发行纪念币。

第三章 发行基金的管理


  第一节 发行基金
  第七条 发行基金是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发行基金的调拨凭上级行调拨命令办理。
  第二节 货币印制与入库
  第八条 货币印制管理是发行基金管理的重要内容。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核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结合损伤货币销毁和发行基金库存变动等因素,制订货币需要量计划,由货币印制管理部门根据货币需要量计划,编制货币印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必须经过批准。
  货币印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货币印制要求严格货币印制管理。各种券别的印制数量须控制在货币印制计划允许范围内。
  第九条 货币印制单位按计划完成的所有合格货币,必须全数解缴总行指定发行库。超货币印制计划允许范围未能解缴的合格货币,必须妥善管理,保证安全,等候处理。货币印制单位完成的所有合格货币,任何人不得动用;货币印制单位在货币印制过程中的所有不合格品,必须按规定全数销毁。
  第十条 货币印制单位须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假、查错及货币票样管理工作。票样和票样鉴别手册的印制均按总行通知执行。
  第三节 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十一条 发行基金调拨是组织货币投放的准备工作,是发行库与发行库之间发行基金的转移。发行基金调拨实行“适当集中,合理摆布,灵活调拨”的方针。
  第十二条 发行基金调拨,原则上采取逐级负责的办法。即,总行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统称“分行”)之间的调拨,分行负责二级分行之间的调拨,二级分行负责支行之间的调拨。
  发行基金调往其他二级分行,必须经过复点并换贴封签。
  发行基金调拨应有计划地进行。分行的年度发行基金需要计划(统一附式一)应于3月底前上报总行,8月底前报调整计划(未按时报送视同原计划不变)。
  第十三条 发行基金调拨凭书面调拨命令(统一附式二)执行。紧急情况下,采取先凭规定代号的电报(电传)调拨命令执行,后签书面调拨命令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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